公司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一個法人實體分解成若干個企業組織,是公司資產的重新組合。寧波公司注冊分立的結果,一種情況是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但從中分立出了新的公司,當然這不是分公司形式,而是獨立的公司;另一種情況是原有公司解散,從而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
伴隨著公司分立的是公司財產的分解,所以規定,寧波公司注冊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實際上,公司的分立,就是將公司財產按照分立的情況進行分割,組成新的資本聯合。
寧波公司注冊分立的主要程序為: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分立的決議;
2.分立的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這里很關鍵的是對寧波公司注冊分立前的債務達成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的協議,這個協議使債務承擔有了明確的責任人,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