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寧波公司注冊時需與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投資人身份證明;2.企業住所證明;3.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2.企業的名稱和住所;3.經營范圍及方式;4.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應發給寧波公司注冊登記駁回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