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企業隱名出資人股東地位和責任的認定既要考察公司對外公示的材料,又要區分具體的事實情形,應當形式主義規則與實質主義規則兼顧。
寧波公司注冊根據辦案經驗,將內資企業隱名出資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隱名出資人與他人就出資、股東資格等達成協議,他人同意隱名出資人使用他人名義在工商或股東名冊中登記,但他人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隱名出資人親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也知曉事情。
二、“完全隱名出資”,即隱名出資人與他人達成協議,他人同意隱名出資人使用他人名義在工商登記或者股東名冊中記載,同時愿意替隱名出資人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
三、隱名出資人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冒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應當根據三種情形具體分析,做不同的認定,寧波公司注冊在承辦隱名出資案件時,可應該根據具體案情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從而保護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