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司注冊申請外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答:根據1995年5月2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外資企業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寧波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遵照以下具體程序:
(1)企業經3次公告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調低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原審批機關在做出批準決定后,應將決定同時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或海關等有關部門。
(2)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的30日內,按規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企業按原投資總額免稅進口設備、原材料等的金額超過減少后的投資總額的,應報請海關審核是否需要補稅。
(3)企業如需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應向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詳述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的理由及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數額,并附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和營業執照副本。
(4)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復。寧波公司注冊應當自原審批機關就同意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做出初步答復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企業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