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企業購買的理財產品收益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故認為:保本型理財產品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應比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保本型理財產品轉讓的收益應比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收益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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