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我公司收到一張某花木經營部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稅率和稅額欄均顯示為“***”,這類發票是否可以判斷出該單位為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單位,是否可以按13%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答:
政策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政策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是免稅的,如果是從農業生產者購入的,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稅率和稅額顯示為“***”的,貴公司取得此類發票可以按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稅率計稅抵扣進項稅。
如果是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初級農產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稅額欄”有數據的,可以按照農產品買價和13%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稅額欄”數據為“免稅”或“*”的,是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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