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游費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為加強員工凝聚力,保持旺盛的團隊戰斗力,難免會利用各種經費舉辦一些野外拓展訓練,那么企業因此所支出的職工旅游費,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企業所得稅稅前能否扣除?如果為非本單位雇員支付旅游費呢?此種問題想必困擾著不少企業財務人員,為此,筆者結合現有政策分析如下。
個人所得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說,如果是組織非本單位雇員免費旅游又當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該文件明確了向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且贈送禮品與產品銷售無直接關系,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但是“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費,即便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也不得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是臨時決定,沒有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執行,沒有按工資、薪金的調整有序進行。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旅游費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那么“職工福利費”是否能夠列支旅游費用呢?
國稅函〔2009〕3號同樣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該文包括項下沒有將旅游費用納入其中,是否真的不能扣除呢?
我們可以參考《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顯然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文件具有人性化的一面,也考慮到了企業的實際情況,除以上納稅處理外,也可能存在職工工會經費列支的可能。所以筆者也認為職工旅游費并非不能扣除,也要看其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性。
組織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支出呢?同樣根據合理性考慮,企業可計入對應的活動中比如會議費、業務宣傳費、招待費相應處理,并非完全不能稅前扣除。
本文摘自海峽財經導報
安隆會計·讓財務創造價值
(標題圖片來源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