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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甬銀發〔2013〕7號
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各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國有商業銀行寧波市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寧波分行,郵儲銀行寧波分行,寧波銀行、東海銀行、通商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寧波分行,省農信聯社寧波辦:
根據《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甬政發〔2012〕135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甬政辦發〔2012〕10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一、小額擔保貸款
(一)申請對象和條件
1.申請對象。在甬創業的勞動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創業意識的本市戶籍人員、畢業五年內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和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
2.申請條件。上述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創辦創業實體(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因流動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貸款形式和額度
1.對本市戶籍人員在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2.畢業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3.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并創辦創業實體,經市級創業項目專家評估組論證的,可申請不超過1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4.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創辦創業實體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證的,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
5.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創辦創業實體并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人數和帶動就業人數,適當增加貸款額度,但最高申請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貸款申請所需資料
1.本市戶籍人員戶籍所在地和營業執照上住所所在地均在同一信用社區內的,可向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2.畢業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向所在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提出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證或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后1年內創辦創業實體,并經市級創業項目專家評估組論證的,可向營業執照上住所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創業培訓班結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創業項目計劃書;
(5)市級創業項目專家評估表原件及復印件;
(6)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場地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7)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創辦創業實體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證的,可向營業執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婚人員還需提供婚姻證明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場地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所有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如擔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證明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所有擔保人的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創辦創業實體并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可向營業執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抵(質)押物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6.本市戶籍人員和畢業生合伙創辦創業實體并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可向營業執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和合伙人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合伙經營的有效證明;
(4)有效抵(質)押物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自然人信用擔保條件
1.提供獨立信用擔保的自然人是指戶籍在本市,年滿25周歲,在本單位工作2年(含)以上,非借款人直系親屬的下列人員:
(1)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2)年收入5萬元以上的電信、電力、銀行、保險、證券、鐵路、民航、機場、煙草、市政公用等大中型企業的正式員工。
2.對不符合獨立擔保人條件的,可實行多人聯合信用保證,每個擔保人須具備市轄各區戶籍,非借款人直系親屬、年收入5萬元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大中型企業員工等條件,且所有擔保人的年收入總額不得低于貸款金額。
(五)房產抵(質)押條件
借款人提供房產作為貸款抵(質)押物時,其房產所有權人應為貸款人本人,房產所在地原則上應在所轄縣(市)區范圍內,且房產建筑面積和房齡須符合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如使用他人房產證抵押的,須經房產證產權所有人到場確認。已抵(質)押或尚在按揭貸款的房產證不得作為貸款抵(質)押物。抵(質)押房產證產權所有人年齡不能超過60周歲。
(六)貸款的審核流程
1.市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材料的審核,并報送至所在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2.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材料的初審,并報送至所在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3.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復審工作,其中由市級小額擔;鹑~擔保的,應由相關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報送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根據推薦情況和專家評估情況,將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材料交由貸款經辦銀行審核;
4.經辦銀行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銀行貸款政策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放貸決定,通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規定辦理相關抵(質)押、擔保等手續并放貸。
(七)貸款的期限和申貸次數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每次不超過1年,到期還本付息后,符合條件的可續貸2次,每次不超過1年。其中,創業培訓班結業學員由擔;鹑~擔保的小額擔保貸款為1次。
(八)小額擔保貸款續貸
1.小額擔保貸款按期還本付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續貸:
(1)前次貸款存續期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
(2)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正常,無重大虧損現象的;
(3)無超出生產經營范圍行為發生;
(4)按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要求,上報生產經營情況報表的;
(5)其他無違反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規定的。
2.小額擔保貸款續貸可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選擇本辦法規定的申貸途徑,并辦理相關續貸手續。
(九)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和貼息
1.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今后如遇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2.自主創業人員取得貸款后,必須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3.小額擔保貸款期滿,借款人按規定期限還本付息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校生除外),可向申請貸款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貼息申請,填寫《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表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還本付息有效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3)借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4.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按季審核轄區范圍內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并在季末后的7個工作日內匯總上報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復審后下撥貼息資金。
(十)小額貸款擔;
1.設立市、縣(市)區兩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市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區兩級財政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共同籌集,市級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用于擔;鸪^可使用額度,由市區兩級財政分別承擔。擔保范圍為工商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在鄞州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國家高新區、大榭開發區、保稅區、東錢湖區(以下簡稱“市級統籌區”)的自主創業人員。縣(市)的小額貸款擔;鹩僧數匕匆幎ɑI集。小額擔保貸款發放額度達到擔;鸬5倍標準時,相應擴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額度。
2.市、縣(市)區小額貸款擔;鹩蓳C構或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分別存放于指定的經辦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擔;饘嵭袑魞Υ妫忾]運行。
3.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的履行范圍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
(十一)小額貸款經辦銀行
1.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應按規定存入經辦銀行賬戶作為保證金,經辦銀行按1:5比例放大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2.經辦銀行負責對借款人的財務報表審核、征信系統查詢和生產經營情況調查。經辦銀行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時,應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寧波市小額擔保貸款保證承諾書》。
3.經辦銀行要為申請貸款的自主創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因申請人不符合條件而不能提供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提出改進意見,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報告。
4.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后,應及時通知借款人所在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并于月后5日內將市級統籌區借款人的相關資料報送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5.經辦銀行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簡化貸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有效防范貸款風險。
6.經辦銀行應適當提高對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當地財政按借款人納稅地口徑,以每年回收貸款額的1%給予經辦銀行手續費補助。
(十二)完善信用社區創建辦法
1.將街道(鄉鎮)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創建條件調整為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筆數5筆(含)以上或發放金額100萬元(含)以上,期末貸款回收率達100%。
2.積極鼓勵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信用社區創建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園區或試點高校可認定為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
(1)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設定專門的就業創業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具體管理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2)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人員管理臺賬齊全,并建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人員檔案,及時上報小額擔保貸款統計數據;
(3)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與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簽訂《借款承諾書》,并建立借款人貸后跟蹤管理制度;
(4)大學生創業園或試點高校推薦的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筆數5筆(含)以上或發放金額100萬元(含)以上,期末貸款回收率達100%。
3.對符合信用社區條件的,由市人社部門認定并授予“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次年起按每年貸款發放額的1%-2%下撥獎勵工作經費。
4.對信用社區內當年出現惡意拖欠小額擔保貸款現象的,取消“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稱號。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
(十三)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界定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科技含量較低,從事簡單勞動的加工制造業、服務業、商貿業、手工業和社區服務業,年營業收入(或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從業人數在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或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下,且從業人數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十四)貸款貼息標準及期限
1.對貸款審批月職工總數達30人(含)以上但不超過100人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比例達到職工總數30%的,可申請不超過100萬元貸款的貼息;
2.對貸款審批月職工總數超過100人(含)以上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比例達到職工總數15%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貸款的貼息。
3.貼息標準及期限。貼息標準為申請貼息貸款額乘以當期基準利率的50%。貼息貸款期限每次不超過12個月,最多不超過2次。展期不貼息。
(十五)貸款貼息所需資料
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市級統籌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提出貼息申報,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貼息申請表(表七);
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貸款發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財務報表原件和復印件;
4.銀行貸款合同及還本付息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5.貸款審批月企業在職職工名冊和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6.貸款期間新招用各類人員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十六)貸款貼息辦理程序
1.各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于季末次月5個工作日之內,將初審后的材料匯總上報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復核和資金下撥工作。
2.貼息申報采用隨時申報、按季發放形式。
三、管理監督
(十七)完善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協調機制,人民銀行、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要各負其責,并建立相應工作例會制度,溝通商量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研究提出相關具體措施。
(十八)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工作。開展小額擔保貸款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的政策宣傳;嚴格按規定認定和核查申請人的貼息資格;建立貼息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臺帳;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服務工作,必要時應實地核實有關情況。
四、附則
(十九)創業實體是指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網店。
(二十)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在戶籍、住宅、聯系電話、經營地址、營業執照等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發生1周內通知所在街道(鄉鎮)和經辦銀行。
(二十一)在校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創業實體注冊所在區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二十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由存款類金融機構獨立核貸,相關市場風險由企業和銀行承擔。
(二十三)對弄虛作假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的,一經核實,要追回所有貼息金額,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十四)小額擔保貸款代位清償仍按原規定執行,貸款的呆壞賬追索及核銷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本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原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二十六)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寧 波 市 財 政 局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7日
安隆會計·讓財務創造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