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隆會計.公司注冊.代理記賬.驗資審計
寧波市企業技術進步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推進工業經濟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12〕71號)《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創新驅動建設工業強市的若干意見》(甬黨發〔2013〕12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高成長企業培育行動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2]97號)、《寧波市產業鏈龍頭企業技術改造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甬經信技改[2013]298號)等文件精神,運用財政資金積極引導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擴大有效工業投資,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工業強市建設,著力提高工業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設立寧波市企業技術進步扶持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總則
寧波市技術進步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十二五”工業發展規劃中提出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四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節能環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術、設計創意等四大新興產業,石化、汽車及零部件、紡織服裝、電工電器等四大優勢產業(以下簡稱“4+4+4”產業)的發展。具體包括: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產業鏈技術改造專項、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以及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而開展的其他相關推進工作支出。
第二條 扶持原則
一、自主創新原則。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提高企業技術進步能力和績效。
二、產業優化原則。以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為指導,加快新技術、新產品等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步伐,全力發展和積極培育新興產業,推進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層次,增強產業競爭力。
三、突出重點原則。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目標,依據財力安排,優先扶持圍繞年度工作重點而實施的技術改造專項。
四、規范管理原則。完善申報推薦、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績效評價等制度,公開辦事程序,接受社會監督,強化項目審計。
第三條 扶持范圍及申報條件
一、對于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產業鏈技術改造專項、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申報上述專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行業條件。專項項目應屬于總則中確定的“4+4+4”產業范圍,并應符合當年我市的技術改造重點領域導向。
(二)企業條件
1.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
列入市高成長企業培育名單并通過年度考核的高成長企業。
2.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
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工業企業,上年工業銷售收入原則上需達到20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符合產業導向且優勢明顯,同時企業管理規范、產品附加值高、競爭力強、綜合能耗指標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企業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且無重大的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3.產業鏈技術改造專項(含產業鏈龍頭企業技改專項、產業鏈配套企業技改專項)
經認定的產業鏈龍頭企業和產業鏈配套企業。
4.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
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中小微型工業企業,主營業務符合產業導向且優勢明顯,同時企業管理規范、產品附加值高、競爭力強、綜合能耗指標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企業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且無重大的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三)項目條件
1.項目性質為技術改造項目,項目內容應符合專項內容主題和產業發展方向。
2.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產業鏈龍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項目的固定資產總投資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技術)投資達到700萬元以上。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產業鏈配套企業技術改造專項,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應達到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技術)投資達到350萬元以上。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項目設備投資應達到100萬元以上,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超過1000萬元。
3.項目的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二、其他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而開展的相關推進工作支出。
第四條 補助標準
一、補助比例及補助額度。
(一)對列入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計劃的項目,通過年度考核的企業,按項目的生產性設備、測試設備和技術等實際投入額,予以12%的補助。單個獨立法人企業的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列入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計劃的項目,按項目的生產性設備、測試設備和技術等實際投入額,予以12%的補助,單個獨立法人企業的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對列入產業鏈龍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計劃的項目,按項目的生產性設備、測試設備和技術等實際投入額,予以10%的補助。單個獨立法人企業的當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四)以上所指的生產性設備要求單臺價格在3萬以上(含3萬);技術投入含支付給注冊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科研院所的與項目有關的方案設計、咨詢費用等。
二、補助資金分擔方式
補助資金由市財政與企業屬地縣(市、區)財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擔補助;其中奉化市、寧海縣和象山縣,市財政與縣(市)財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擔補助。
第五條 扶持方式
一、對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產業鏈龍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采取項目補助方式。
二、對產業鏈配套企業技術改造專項、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補助資金以一般轉移支付方式隨專項安排切塊下達到各縣(市)、區。
第六條 扶持資金的申請及審核撥付
一、各專項項目的申報重點、資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發文,有關通知可從市經信委(www.nbec.gov.cn)網站上查詢。
二、各縣(市)、區經信局(發改局、經發局,以下簡稱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等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的申報及切塊資金的申請。
三、對高成長企業技術改造專項、智能制造及強基工程專項、產業鏈龍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學評審、擇優扶持”的原則,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后確定項目并下達計劃。
項目竣工后,應及時向屬地工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提出補助申請,經屬地工業主管部門、財政局初審后,上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市經信委在確認項目竣工和實際投資明細清單后,市財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申請補助項目進行財務核查,下達補助資金;企業按屬地向同級財政局申撥補助資金。
四、對產業鏈配套企業技術改造專項、中小微企業技術改造專項,由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具體申報通知等要求,進行項目篩選和評審,建立本地區項目庫,并報送市經信委核準。每年初,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各地區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工作開展情況等,按照因素法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向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
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預算指標和本地區項目庫情況,提出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并向社會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本地區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上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備案。
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本地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市經委、市財政局備案后,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按項目竣工后的實際設備(技術)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并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單個項目市財政專項資金的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列入專項計劃的項目,屬地工業主管部門、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確保項目按計劃竣工投產。項目承擔企業要積極組織項目建設,定期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企業財務季報。市經信委建立項目庫,對專項項目的建設進度進行定期跟蹤。
第七條 監督管理
一、列入專項計劃的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無正當理由而達不到申報時提出的目標、環境治理不能達到“三同時”或其他原因沒有通過竣工驗收的,降低補助標準或取消扶持資格。企業上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原則上三年內取消該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資格。
二、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項目扶持單位應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配合或參加政府組織的經驗推廣、現場交流、參觀學習等活動,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四、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年度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訂。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波市重點產業技術進步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經信技改〔2012〕271號、甬財政工〔2012〕949號)停止執行。
安隆會計·讓財務創造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