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及以上股東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含工會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工會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以上提交的復印件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該股東簽署(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必須單獨提交,并由全體股東簽署確認。
7.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8.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10.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使用房屋屬轉租的,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使用房屋屬無償提供的,提交提供方出具的無償使用證明及其房產證復印件。
有關房屋未取得產權證的,區別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權屬證明文件:
第一種情況,屬城鎮房屋的:
(1)自建房屋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
(2)購買房屋提交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種情況,屬非城鎮(農村)房屋的:
(1)提供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土管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生產型企業還應提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同意用于該生產經營項目的證明。
(2)沒有以上相關許可證件的,提供由鄉鎮、街道城建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內容包括:房屋產權歸屬、未辦理房產證及同意用于該經營項目),生產型企業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
第三種情況,屬市場或商場設攤或租賃柜臺的,提供所在市場的《市場名稱登記證》或商場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四種情況,房屋所有人有行政主管部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內容包括:房屋產權歸屬、未辦理房產證及同意用于該生產經營項目)。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農村)房屋的,按照以上第二種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3.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4.其他有關文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股東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