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持政策簡介
一、商貿現代服務業
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合計100萬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二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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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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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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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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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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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T<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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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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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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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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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T<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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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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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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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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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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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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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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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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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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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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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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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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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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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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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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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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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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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金融企業
1.直接從事類金融業務或為類金融業務提供服務的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合計50萬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三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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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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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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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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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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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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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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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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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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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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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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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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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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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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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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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資租賃企業:不設稅收門檻限制,自設立之日起3年內,增值稅按實際繳納額的50%扶持,企業所得稅按實際繳納額的40%扶持,個人所得稅按實際繳納額的32%扶持。第4年開始,增值稅按實際繳納額的40%,企業所得稅按實際繳納額的36%,個人所得稅按實際繳納額的32%扶持
三、市場交易(平臺)類企業
交易市場(平臺)整體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合計500萬元以上,交易(平臺)內注冊且年單戶兩稅合計5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商貿服務企業計算補助
四、 建筑施工及房地產開發類企業
當年在區外施工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合計100萬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1.區外施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按商貿服務業享受。
2.在區內、區外同時有建筑、施工項目的,按當年區內、區外主管業務收入的比例確定可享受政策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金額。
五、人力資源及服務外包企業
直接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勞務派遣或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合計2000萬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1. 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現代服務業政策享受
個人所得稅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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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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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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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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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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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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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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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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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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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集團企業
集團企業整體繳納企業所得稅(集團企業中有類金融企業的,該類金融企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入集團整體繳納企業所得稅統計范圍)、增值稅合計500萬元以上的,集團內商貿服務、類金融、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人力資源及服務外包等企業分別按本政策規定的各行業政策和集團整體稅收適用的扶持標準給予補助。
七、其他優惠及獎勵
1.鼓勵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落戶我區。
市總部辦認定的總部企業,享受市級獎勵政策。
2.商貿服務企業個人所得稅政策:
稅種
個人所得稅額
T1;增值稅、企業所稅總額T2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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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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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額扶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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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T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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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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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1、1000≤T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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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T1、3000≤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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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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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上述稅額的企業若為集團企業,集團內所有商貿服務企業均可按上述標準匯總后享受補助。
3.集團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合計達到1億元以上的
稅種
二稅總額
T(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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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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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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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高管人數工資薪金所得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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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T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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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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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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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T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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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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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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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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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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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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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企業,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合計達到100萬元以上,按照當年實際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100%扶持。
5.單戶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達到扶持標準的,以前年度可以視同達到繳稅當年扶持標準,享受繳稅當年扶持政策,第四年開始,僅按當年是否到上述標準進行扶持。上述企業若屬于集團企業,則自集團內第一家企業注冊之日起按集團企業政策參照上述標準執照。
八、相關事項說明
1.上述政策涉及所得稅扶持的部分,不包括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
2.企業繳納的金融業增值稅未形成區地方留存的部分,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圍。
3.集團企業特指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股權關系、同一法人或法人、主要股東是親屬關系等。
4.既有從事類金融業務又有商貿服務等業務的企業,按照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投資收益)大于全年營業收入(投資收益)50%的業務所屬的行業享受對應扶持政策
5.扶持資金申報時間統一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6.對除工資薪金以外的個人所得稅不支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若企業堅持向地稅部門領取手續費的,在領取的當年,從企業的扶持資金中予以扣除。
7.已享受開辦費、固定資產投資等一次性補助的企業以及享受我區其他補助政策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8.如無單項政策特殊說明,上級部門要求地方配套的,本政策扶持資金視同配套資金。
9.上級政策如有重大調整,本政策作相應調整。
10.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前制定的政策與本政策不符的,原則上按本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