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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注冊:分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2、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未注明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