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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注冊: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說明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說明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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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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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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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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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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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伙人簽署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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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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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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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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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后經營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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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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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繼任委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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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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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變更登記通知書》及職業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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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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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后合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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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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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身份證明及出資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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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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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伙人對增減資合伙人的出資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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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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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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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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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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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
1.經辦人是指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經辦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經辦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需要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5. 只填寫申請書中登記事項變更的欄目,登記事項未變的不填。
6.第2款,變更決定書由全體合伙人或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
7.第4款,合伙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合伙企業變更經營場所跨企業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8.第5款,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9.第6款,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提交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關頒發的各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10.第7款,合伙企業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11.第8款,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12.第9款,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