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寧波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寧波公司注冊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量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登記或不準登記。準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2、外商投資企業在寧波公司注冊投資設立限制類領域的公司或購買限制類領域公司的股權,應向寧波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3、寧波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接到上述申請后,按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4、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5、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面改變原經營規;騼热莸,在寧波公司注冊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商務部提出申訴。該上級審批機關或商務部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6 、被投資公司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理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寧波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應將有關申請材料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7、寧波公司注冊人員應向工作委員會提交外商投資申請書,工作委員會應在收到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