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公司注冊,從06年新公司法執行以后,就允許了,以前,在寧波公司注冊只能選擇二人以上的股東合伙注冊有限公司,現在一切都解決了。
1.一人公司的優點
(1)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由于一人公司內部管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股東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時就可以無需或減少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召集,決議等繁瑣事項,從而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以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2)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業得以存續。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間相互轉讓股份的權力是受到保護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終轉讓到一個股東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現了,如果不承認一人公司制度,這個公司就會因為股東人數達不到法律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寧波公司注冊的經營業務和商業網絡就會被迫瓦解,公司的職工也將面臨失業。這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都是不利的,也違背了我國公司法的原則。
(3)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當今社會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日益提高,而商業秘密對于企業來說也越來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比較少,并且股東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護這些發明創造,專有技術,對企業有很大的實惠。
(4)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寧波公司注冊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業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預先的已確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永無翻身之地。這一 優勢刺激了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擴大了社會總投資的大量增加。
(5)可以是個人獲得社會信用,幫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公司與個人相比在社會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爭取一切有利條件,創造更多的交易機會。如果給個人投資者以公司的信用勢必會對其擴大交易范圍爭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有很大的幫助。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制衡體系,其側重點在于調整股本與所有權,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而寧波公司注冊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制度由于股東的單一化而難以起到切實作用。
(2)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是在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無法實現,這是唯一的股東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為個人謀私利,從而使利益有其獨享而責任則由公司承擔。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的便利。
(3)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由于寧波公司注冊一人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而在企業法內部又不能切實保證股東能合法、合理的經營與操作,這便極易產生大量的債權被承擔“有限責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門外,使債權人有口難言。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既不利于經濟發展,又不利于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