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再投資,但是受到一定的條件限制。下面寧波公司注冊人員就來詳細講述一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第一,項目得到合法批準并被確認可行。我國利用外資實行嚴格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制度,并對國家各級計劃主管部門的審批權限制定了明確規定。此外在吸收外資投向方面,我國將外資項目劃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分別情況作出了相應規定。因此,項目得到合法批準并被確認可行有兩層含義:1.項目必須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的。2.項目必須經國家授權或認可的、在審批權限內有權批準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得到審批機關發給的《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只有得到批準證書,才是辦完有關審批程序,才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在此,應當注意項目批準審查與企業申請登記審查之區別—二者不是相等關系,而是遞進關系。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得到合法批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機關應是有審批權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