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有房屋一幢,帳面凈值為1000萬,因改制需要,評估后的價值為1500萬,增值500萬,作資本公積處理是否妥當?增值部分是否提取折舊?如果該房屋出售取得價款收入1500萬元,結轉房屋成本按帳面凈值還是按評估值?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寧波公司注冊人員解答:財稅字[1997]77號文明確,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第一,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第二,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返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在會計核算時,應增設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科目,當寧波公司注冊發生評估增值時,需按評估增值部分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后的數額,記入本科目。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8月24日國稅函[1999]574號《關于固定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并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以實物資產交換股權,從稅收角度應該分解為資產轉讓和投資兩項交易。為鼓勵有正常經營需要的企業的改組活動(包括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不增加企業改組的稅負,又防止寧波公司注冊以改組為名,隱匿轉移增值資產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這些文件的規定,在企業的改組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寧波公司注冊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并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