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司注冊時選擇經營場地應注意:
1. 房屋提供者為經登記機關核準具有出租房屋經營權的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產證明復印件。
2. 使用賓館、招待所、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加蓋其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分別不同情況,出具以下證明:(1)房屋為租賃的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2)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其房屋使用證明,同時證明該用房不屬于住宅類。(3)提交房屋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及其《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的證明文件。(4)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同時證明該用房不屬于住宅類。(5)使用中央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同時證明該用房不屬于住宅類。(6)房屋位于科技園區(開發區)內的,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7)房屋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蓋章的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8)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同時證明該用房不屬于住宅類。(10)房屋為新購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購房發票復印件、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4. 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5. 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為住宅、別墅、公寓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注冊。使用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申請登記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注冊。申請人使用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出具文件予以明確的違法建設地區、土地征用地區、拆遷地區和各區縣政府明確不予登記地區的平房辦理登記注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注冊。
6. 產權為軍隊房產,應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7. 申請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寧波公司注冊在哪個區,在方便自身的同時也可提前了解各區政策,擇優選擇,而此時咨詢專業的代理機構,得到更多切實有用的信息則更加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