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禮品"發票不如不要發票
增值稅:
需要視同銷售,同時實務中,“禮品”發票肯定不是專票,也就沒法抵扣
稅負:19%左右(17%和附加稅)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按“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確定銷售額:即采購價。
個人所得稅:
如果屬于業務招待中的禮品,需要代扣代繳20%的。
稅負:20%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企業所得稅:
業務招待費
稅負:最多只能扣除60%,也就是說最多抵稅15%(60%*25%)
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住宿費、香煙、食品、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等項目。
一句話:企業有“禮品”發票不如不要發票
(本文摘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