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從合并方式劃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1.控股合并
合并方(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取得對被合并方(被購買方)的控制權,企業合并后能夠通過所取得的股權等主導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益,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后,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的,為控股合并。
該類合并中,因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交易或事項取得了對被合并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成為其子公司,在企業合并發生后,被合并方應當納入合并方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范圍,從合并財務報表角度,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并將有關資產、負債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企業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的法人資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繼續經營,該類合并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發生以后被注銷,從合并方的角度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其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之間存在差額的處理。
企業合并繼后期間,合并方應將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作為本企業的資產、負債核算。
3.新設合并
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各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為新設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