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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公司注冊后企業合并的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如何確定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3/10/18 11:11:33 點擊次數:
寧波公司注冊后企業合并的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如何確定
公司合并的解釋和程序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股東出資及出資方式、合并是否需經評估等與工商登記有關事宜未做明確規定。那么,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就必須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解決這些問題。我們認為:
(一)關于公司合并的注冊資本確定
合并后注冊資本為原各公司注冊資本之和。理由:
1、根據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原則,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公司的注冊資本不經法定程序不能隨公司資產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公司合并時,各股東原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不變,則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就是原各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如果合并后注冊資本要大于原各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就需要股東追加出資或通過公司的公積金轉增方式增加注冊資本。如果合并后注冊資本小于原各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就要辦減少注冊資本手續。
2、要區分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資產。公司是以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考量企業的好壞是看資產,與公司注冊資本沒有必然聯系,但是作為不知情的第三者直接看到的是注冊資本的多少。如果以評估后凈資產之和作為合并后的注冊資本帶來的弊端是:通過評估,不實地擴大了注冊資本,混淆視聽。
(二)關于合并是否要評估
除涉及國有資產的合并必須經過評估(《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號)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既然合并是公司的自主行為,是合并各方當事人依合同的行為,應該由企業自主決定。但是實際登記中,在合并初始階段為了解合并各方的經營狀況和合并后公司股權的配置,企業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還是會自覺地進行評估。因此評估對公司合并的各方有作用的。
(三)合并后股東的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出資額
合并必然發生股權的重新配置,股份如何分配,原各公司的股東可以成為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也可以通過轉讓出資獲得經濟補償不再保留股東身份,這都由合并各方根據合并協議自主決定。以下提出合并后公司中股權的兩種配置方法:
1、合并后不調整原各股東的出資額,則各股東的出資方式與合并前一致,股東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原出資額÷合并后注冊資本(即合并各方注冊資本之和)。
2、在上述基礎上,也可根據評估出的凈資產折算原各股東在合并后公司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合并后股東出資額=股東在原公司的出資比例×原公司凈資產×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合并后公司總凈資產(注: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合并各方注冊資本之和)。算出的股東出資額與該股東原投入合并前公司的實際出資額間的差值可以通過股東間轉讓出資的方式予以調整。出資方式就是原來的出資方式。股東的出資比例是根據凈資產與實際出資折算的,因此能反映出股東的資產在合并后公司整體資產中所占的比例。這種算法對合并各方都比較公平,而且對工商登記來講,出資方式符合國家規定,通過股權調整把凈資產與股東的出資聯系起來,可以推薦給企業。
根據這種方法,在登記的材料中體現為合并后公司中股東通過相互之間轉讓出資來調整各自的股權,但是并不需要推出為什么這樣轉讓,關于合并各方評估后凈資產的情況可以反映在合并協議的有關條款中。
(四)其他相關事項
合并是公司依照合并協議展開的行為,企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自主地對合并的各項事宜達成合意。工商局作為登記機關,主要是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就可以登記。審查時要著重審查公司的合并協議以及其他材料是否與協議一致。合并協議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應該包括以下條款:合并各方;合并的方式;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合并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狀況,合并后債權債務的承繼;職工安置方法;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簽約日期、地點;合并各方認為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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