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2015年第92號
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經研究,現將若干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直接或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但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一段時期,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以發債形式開展統借統還業務等營業稅問題存在稅企爭議,建議稅務總局予以明確。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稅務總局擬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內容
(一)以發債形式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如何適用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明確,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后,直接或委托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近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采取發行債券的形式取得資金,并在企業集團內部開展統借統還業務,其實質與向金融機構借款后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相同。因此,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執行統借統還營業稅政策。
(二)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憑證問題。
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差額征稅合法有效憑證僅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境外單位的款項簽收票據。但在發生債務糾紛等情況時,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難以拿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只能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證明不動產的產權轉移和價格。針對這一情況,將上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也作為納稅人差額繳稅的合法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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