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規范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等規定,現就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清算項目分類計算問題
房地產清算項目按以下三種房地產類型分別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
第一類:普通住宅
第二類:非普通住宅
第三類:其它類型房地產
注:“普通住宅”的認定:市區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確定市區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甬政辦發〔2005〕104)號文公布的標準執行,其它各地按照當地政府公布的標準實施。
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98號)等文件規定和基層稅務機關開展清算管理工作要求,為方便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銷售的納稅人做好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申報工作,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重新修訂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具體表樣見附件1和附件2),現予發布。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銷售的納稅人應按清算項目和規定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其中,清算項目一般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列項目確定。納稅人應于本公告生效后首次填報《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或《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前,預先填報《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登記表》(具體表樣見附件3)。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寧波市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甬地稅二〔2010〕106號)第七條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征適用)
2.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
3.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登記表
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