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
甬殘聯〔2015〕5號
各縣(市)區殘聯、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直屬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自行對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計算殘保金應繳金額,并向地稅部門自行申報繳納。年度結束后地稅部門將年度相關信息提供殘聯,由殘聯核查企業申報信息的正確性。
二、政策執行口徑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符合免征條件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殘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符合免征條件的,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未滿36個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三、其他要求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加強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的政策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的申報流程,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各地殘聯、財政、地稅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地稅部門要及時向殘聯反饋殘保金征收和免征數據。
免征殘保障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寧波市殘疾人聯合會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