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精神,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
第一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二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三條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縣級稅務機關是否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公布案件的金額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
(五)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八條
對按本公告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五)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六)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條
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稅務機關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產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復核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本公告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解讀
現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辦法》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社會誠信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強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又對“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以及“積極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運用”等方面做出專門部署,要求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對守信主體給予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時,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為了落實上述關于實施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要求,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起草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擬對社會公布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二、制發《辦法》的意義
《辦法》是稅務總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加快稅務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促進稅收法治建設,規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形成良好、誠信的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向全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依法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制定相應的一系列懲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有效打擊各種嚴重稅收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者一路綠燈,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13條,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原則、公布機關、公布標準、公布內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異議處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
(一)公布標準。《辦法》第五條規定,對于達到一定涉案金額的偷稅、逃稅、騙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普通發票等違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內容。《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布的信息包括違法當事人的名稱(姓名)、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碼)、主要違法事實、相關法律依據、行政處理及處罰情況、實施檢查單位等。
(三)管理措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涉稅案件當事人采取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限制出境、任職限制等。同時,稅務機關還將把違法當事人有關信息向銀行、工商等部門通報,供融資授信、行政審批等參考使用,使違法當事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四)公布期限。《辦法》第十條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
(五)異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產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復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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