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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4〕8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4日
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各類場地資源,降低創業門檻和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所(經營場所)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場所或營業場所等事項,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所稱生產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各自獨立的登記方式。兩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按本規定執行;兩者地址一致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的規定。
第三條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要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戏ㄒ幏。法律法規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
。ǘ┍憬莞咝。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經營場所)。推進注冊登記便利化,進一步簡化登記手續,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質量。
。ㄈ⿲掃M嚴管。由重事前審批向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大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強化企業自我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和社會參與監督,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
第四條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由申請人自主申報,申請注冊登記時需提交載明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的信息申報表和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工商登記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推行“一址多照”,允許同一地址登記為2個以上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除商務秘書企業外,同一地址作為多個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多個主要辦事機構共同日常辦公的合理需求。
對生產經營場所要求不高、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除外)、軟件開發、文化創意等企業,可使用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允許商務秘書企業從事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日常辦公托管業務,商務秘書企業應當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所托管企業的名錄和聯系方式。
第六條推行“一照多址”。對無需前置審批的企業在同一縣(市、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免予分支機構登記,在營業執照上加注分支機構經營場所即可。對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申請辦理“一照多址”,如許可證件上已記載生產經營場所的,可參照辦理。
第七條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違法建筑或危險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對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管理的房屋,應當取得相關租賃證明后方可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第八條企業以住宅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
第九條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第十條工商登記機關要簡化登記手續和材料,方便企業注冊登記。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和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加強信用監管,提高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據投訴舉報,對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以及違法、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工商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各地政府可按照權責對等的要求,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