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調整政策解讀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3/12/20 17:52:18 點擊次數:
今年5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政策有六大調整,涉及眾多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對此次政策調整進行了解讀。
調整一: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統一由12%調整為14%。
解讀:2012年1月起,浙江省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14%。考慮到企業轉型升級、淘Ì落后產能等因素,寧波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調整延遲至今年5月1日,成為全省最后一個調整落實的地區。調整后,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不變,仍為8%。
調整二:低標準養老保險不再適用于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
解讀:寧波現行的低標準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保底線從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低于最低工資時,調整至最低工資),這遠低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為實現浙½省“盡快實現‘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與統一制度的并軌”,我市率先調整低標準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和對象,規定低標準養老保險不再適用于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下一步將進行制度并軌。
調整三:外來務工人員離甬時,本人按企業參保繳費期間對應的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8%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后,可照基本養老保險辦理轉移接續。
解讀:作為我市解決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一個創新性舉措,外來工社保也存在著部分轉移困難的問題。政策調整后,外來務工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要按本人參保對應的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乘以個人繳費部分(8%)乘以參保的月份數進行補繳即可。
調整四:外來工醫保轉向城鎮職工醫保。
解讀:與外來務工養老保險配套,我市實行了外來務工大病醫療保險,但存在沒有門診醫療待遇等問題。
為提高外來工醫保待遇,我市將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轉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寧波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原參加外來工大病醫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統一變更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
新政調整設立了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城鎮職工基本醫保正常繳費比例的一半設定繳費比例。其中,市區按6.5%(用人單位5.5%、個人1%)的比例繳費。
調整五:調整住院醫療保險適用范圍與對象。
解讀:住院醫療保險是與低標準養老保險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標準養老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對象調整后,住院醫療保險不再適用于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雇工)。
考慮到企業負擔,住院醫療保險調整為基本醫療保險也實行3年的過渡。過渡期內,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可暫保留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其繳費標準維持不變。過渡期結束后按規定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調整六:全市社保五費合征。
解讀:2006年,我市在市級統籌區范圍內已基本實現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保險的五費合征,但在部分縣(市)中“五費合征”還不完善,用人單位選擇性參保的現象時有發生。
調整后,全市用人單位要履行自行申報參保與繳費的義務,按月申報單位上月的工資總額作為繳納五大保險的單位繳費基數。社會保險費統一由縣級及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市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