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申報和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尊敬的納稅人:
我局于2013年10月1日(所屬時期)起,對小規模企業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促進我市小微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納稅和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按季納稅申報
(一)自2013年10月1日(所屬時期)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下列對象暫不納入: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按月納稅申報的。
(二)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并分別(同時)進行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和一般納稅人申報。
(三)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式不變,“本期數”填寫本季數。
(四)按季申報納稅人出口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發生免稅貨物勞務業務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申報的同時,辦理相應的免稅申報手續。
(五)按季納稅申報銜接。按季納稅申報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行,確定為按季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于2013年10月完成稅款所屬期為2013年9月的納稅申報后,于2014年1月辦理2013年4季度的納稅申報或出口貨物勞務免稅申報。新辦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申報,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季度,按規定時間辦理申報。按季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內注銷稅務登記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季度,于稅務登記注銷前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季申報納稅人可選擇辦稅服務廳上門申報或網上辦稅服務廳申報的方式辦理申報納稅事宜(按季申報納稅人不適用電話申報)。
二、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及非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按季6萬元),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微企業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及勞務又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以應稅貨物及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合計數計算月銷售額。
(三)小微企業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三、小微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
(一)小微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按規定繳納稅款。
(二)小微企業符合上述免稅政策,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未追回的,僅就未追回專用發票以外部分暫免征收增值稅。
四、小微企業納稅申報表填寫
(一)銷售額(第1、2欄)填寫。小微企業必須將本期全部(含代開)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申報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其中,當期發生的代開專用發票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申報表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二)申報表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等于“第1欄×3%”。
(三)應納稅額減征額(第11欄)填寫。當期有代開專用發票的,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等于 “(第1欄-第2欄)×3%”;當期未發生代開專用發票的,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等于“第1欄×3%”。
(四)預繳稅款(第13欄)填寫當期代開專用發票時預繳的稅款。當期未發生代開的填寫“0”。
(五)當期發生代開專用發票預繳稅款的小微企業,不適用電話申報方式。
五、關于是否減免稅備案
享受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備案。
六、關于文化事業建設費
按照《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第七條的規定,小微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七、發票管理
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發票的限額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超過按月申報時購票量的3倍。但有欠稅、3年內有發票違法或偷逃稅收記錄、稅務機關認為風險較高等情況的除外。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絡發票系統開具普通發票。
八、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變更申請表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10月17日